莆田3月24日訊,冒充軍人騙取錢財, 終入法網。日前,城廂區(qū)人民法院依法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;責令林某退出贓款三萬零二百元,返還被害人。
林某,泰寧人,無業(yè),曾因犯招搖撞騙罪,于2006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;又因犯詐騙罪,于2007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。出獄后的林某重操舊業(yè),自2015年1月開始,身著軍裝向鄭某租賃車輛結識鄭某。同年5月,林某得知鄭某因車輛違章被罰款2400元后,便稱自己是某部隊團長,可幫助鄭某解決車輛違章罰款一事。為獲取鄭某的信任,他在鄭某繳納罰款之后便向鄭某匯款2400元。
后來,林某以幫忙討回27萬元欠款、但需要請法院副院長、法官吃飯為由,向鄭某索要錢款。此時的鄭某對林某信任不已,遂讓其表妹轉賬3萬給林某。后林某將該款項用于支付其酒店住宿、抽煙喝酒等。之后,林某又以要跑關系為由,向鄭某成功索要10萬元。
林某頻繁索要錢款的舉動,讓鄭某開始心生懷疑。鄭某遂向朋友詢問,才發(fā)現(xiàn)莆田部隊并沒有林某這個人。鄭某害怕被騙,便向林某要回了10萬元,并叫林某簽了3萬元的欠條。次日,林某仍騙鄭某為其手機充值200元。有一天,鄭某向經辦其借款案件的法官了解到其并不認識林某,鄭某即向公安機關報案。公安民警在一酒店抓獲林某,并在其行李包內查獲兩套上校服裝、1本軍官證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林某為謀取非法利益,冒充軍人招搖撞騙,又采用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的手段,騙取他人錢款合計30200元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同時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、詐騙罪,依法應按處罰較重的罪行定罪處罰,即按照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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